上海交通大学隋勇博士为经济学系师生做论文研讨

发布者:经济学系     时间:2012-05-25     阅读次数:3964

        全支付拍卖(All-Pay Auction)与拍卖品的转让(Resale)问题是拍卖与机制设计领域中近20年来一直不断讨论的问题,而且全支付拍卖在美国的慈善拍卖中已经逐渐的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此,可以买球赛的正规app经济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的产业、城市与区域发展系列学术论坛特别于2012年5月15日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的隋勇博士为系广大师生介绍了主题为“All-Pay Auctions with Private Values and Resale”的研究论文。

        隋勇博士首先给大家介绍了近年来拍卖领域的研究发展趋势,拍卖问题目前的活跃研究主题有四个,其中就包括可转让拍卖。而近来不少公司的技术专利拍卖后的转让行为是现实中可转让拍卖的典型例子。进而,他向大家介绍了三类关于可转让拍卖的研究。第一类可转让拍卖如专利拍卖竞赛,在第一轮拍卖结束后输家是不参与第二轮的转让拍卖的,而且竞拍方的私人估价可以不对称。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两轮竞拍人是相同的。第二类拍卖主要通过转让来提高拍卖效率,即第一轮让低估价者拍得标的物,然后第二轮再转让给高估价者。第三类竞拍方事前不完全知道自己对标的物的估价,但是可以通过一个共同的信号来获得自己的估价,以及其他的估价的分布。估价常常分为两类:高估价和低估价。

        进而,隋勇博士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第一类可转让拍卖的拓展,主要是引入了全支付拍卖,并探讨了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两种情况下的全支付拍卖的首轮赢家的期望收益情况或者说拍卖效率情况。在他的可转让全支付拍卖模型中,第一阶段是全支付拍卖,第二阶段为赢家设计的一个最优拍卖。第二阶段的拍卖可以是一个包含最优保留价格的拍卖(赢家能力强),也可以是一个第一价格拍卖(赢家能力弱)。在该模型框架下,可以得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一轮全支付拍卖的赢家通过第二轮转让所获得的期望收益,等于两轮的所有竞拍人全部参加第一轮的不可转让的全支付拍卖赢家的期望收益。该结论对产品或技术的研发竞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该结论,其实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竞拍政策或招投标政策,只允许最优实力的2家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竞争,然后再向实力弱的中小企业进行转让即可。这样可以大大节省无谓的研究损失,提高市场效率。

        在隋勇博士的介绍过程中,经济系广大师生就全支付拍卖、转让的机制以及论文中所涉及的相关结论等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与交流。通过本次研讨,经济系师生对可转让下的全支付拍卖的背景、理论及其应用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在如何开展该领域研究的问题上获得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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